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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5-11-26 11:34    作者:转发    来源:     点击率:次     打印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维护和保障签约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的教学(2002)16号文件精神,以及《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bat365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就业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落实“继续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加强指导、拓宽渠道、培育市场”的就业工作总方针,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目标。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顺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不断改进就业指导方法、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水平。

第四条就业工作实现“三公开”的原则: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五条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我校制订的“以军为本、军民结合;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的服务面向定位,鼓励毕业生到国防、军工、部队、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教学和科研单位,同时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基层中小型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单位工作。

第六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有法制观念,要诚实守信。毕业生既有享受学校提供一定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服从国家需要和自觉履行责任的义务。

第七条学校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行宏观控制,对签订就业协议过程实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二、就业政策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本、专科(高职)统招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全国各行业,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择业。

国防企事业单位定向生严格按合同就业。区域性定向生和职师生可在各种行业、各地区就业,但需向用人单位声明,如派遣时与国家和省内政策相矛盾时,协议自动解除。享受专项培养奖学金的毕业生按培养协议就业。

第九条学校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和国家公务员,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城市及中小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由择业。

第十条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招聘会,通过举荐、自荐、供需见面、洽谈、双向选择等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签定协议,并及时到就业办公室完善协议手续。协议书最终签定后,学校将其列入就业方案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参加首次派遣的学生协议签字、盖章时间原则上在当年六月二十日截止。

第十一条有签订协议资格的毕业生每人领取一份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的使用及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协议书人手一式三份,严禁转让;

2、 如有意外情况(丢失、损坏等),必须本人写申请说明,由系学生办签署意见、就

业办公室审核,方可领取新协议书;

3、若协议无效,即单位签字盖章但未加盖学校就业办公室公章,需本人写申请并在系内备案,同时与单位沟通、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即可重新领取;

4、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十二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2、毕业生所在系加盖系公章,并予以登记备案;

3、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4、毕业生所在系进行初审;

5、校就业办加盖公章。

6、将协议书分别寄用人单位、交所在系、自己保存各一份。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也同样具有效力:

1、 在学校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均已签字,并加盖就业办公室的公章;

2、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均已签字,并加盖就业办公室的公章。

第十四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写在备注栏内,以保护自身权益。学校不认可任何形式的口头协议。

第十五条空白就业协议书需妥善保存,在毕业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就业协议书严禁转让。凡转让他人使用者,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所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挂号的形式,并通过电话核实,递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就业协议书不邮寄、不递交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或派遣时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因个人原因未在用人单位所限期限将协议书返回而造成违约者,后果学生自负。

第十七条毕业生在签约时必须确认单位是否有用人自主权,如无用人自主权,要确定户口的转移事宜,同时加盖当地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公章,否则协议按就业合同对待。

第十八条学校派遣毕业生将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毕业生离校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在用人单位所限期限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者,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双学位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注明于协议书“备注”栏中。

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被录取为研究生或公务员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未达成违约协议前,学校不转发档案,造成后果学生自负:

1、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但事后报考而被录取的;

2、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相关事宜,事后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而被录取,但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谅解,拒不出具退函的;

3、 被录取为研究生或公务员后,拒不通知用人单位,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

第二十条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报考公务员,在等待公务员录用期间

签订就业协议应向用人单位声明自己考过公务员。如被录用为公务员,在原单位同意下,学校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达到用人单位条件,如“三证”不全的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方案派遣;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并出具书面材料的,可另行择业。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校级公章,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并取得谅解,按违约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由于毕业证电子注册需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录取名册为准,毕业生只能以高考录取时的姓名、性别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协议书签定之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需违约的,必须由原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违约的书面意见,由本人申请,到就业办公室审核后办理违约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约的管理办法

毕业生签订正式协议后,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毁约,必须征得签约单位的同意,并在从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另行择业和签约,对不守诚信伤害用人单位的学生,学校将根据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情节严重、以协议书丢失为由隐瞒实情的将给予记过处分。学校不向学生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对签定合同制协议(即不解决或暂时不解决户口、档案)的毕业生,学生要交协议书用于学校备案,以便以后发生纠纷时,学校配合学生维护其权益;如解除协定,需征得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新的择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直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仍不去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 连续违约两次以上者;

5、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派遣时仍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或按《bat365关于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户口、档案代管暂行办法》,办理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手续。由学校审核批准将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的毕业生在代管期内学校只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学校为派往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提供与户口、档案留校代管的毕业生相同的服务。

三、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校负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教育的责任,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各行业状况及对毕业生的要求,学到就业技巧和方法;确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工作、终生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创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三十条校就业部门通过就业指导课、专家专题讲座、网上答疑、咨询辅导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技巧和方法、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学校将逐步建立从大学一年级就开始进行就业指导的制度,将就业指导同青年学生的职业规划联系起来,使就业指导既有深度又有广度。

第三十二条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相渗透,提高毕业生的思想素质。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在学习中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四、就业计划调整与毕业生改派

第三十三条离校后被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在当地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由当地就业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就业手续,在毕业后二年内跨省、市、区就业的毕业生需回学校办理调整或改派手续。

第三十四条回校办理调整或改派手续的步骤:

1、提出书面申请;

2、交回就业协议书(需有档案转寄地址和户口迁往地)、原报到证及相关函件;

3、经就业办审核,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3、 领取《报到证》,办理迁户、转档手续。

第三十五系二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将户口、档案代管在学校的毕业生应及时办理

迁户、转档事宜。

超出两年仍不办理迁户、转档手续的毕业生产生的任何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三十六条根据省教育厅规定,调整改派手续每月中旬、下旬各办理一次(寒、暑假除外)。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后,如遇特殊情况希望解约,应取得以下材料: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本人申请,然后到就业办公室办理违约手续后可另行择业。毕业生派遣离校后若因特殊原因需改派,除以上材料外,必须交回原《报到证》和档案,在办理完违约手续后方可申请改派。

第三十八条定向、保送毕业生在征得原定向、保送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正式退函后可申请办理改派手续。

已取得退函并希望改派的毕业生需先联系到新的接收单位,待签定正式协议后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就业协议书及原定向、保送单位退函,交纳培养费后,经就业办审核,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派遣。

在上报教育部就业方案后,取得原定向、保送单位退函却未落实新的就业单位的定向、保送生在毕业时仍派回原定向、保送单位。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十九条职业师资毕业生原则上按统分生自由择业,但在派遣时出省就业和参军需写申请,并经就业办审核,上报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派遣。

在上报教育部就业方案后,为落实就业单位的职师生直接派回生源地。

五、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条款与国家或山西省的新的有关政策不符,则按国家或山西省的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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